慈善法规

中山市慈善总会慈善基金挂靠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慈善总会慈善基金挂靠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便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规范基金的准入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山市慈善总会章程》的宗旨和任务,决定开设慈善基金挂靠业务,具体办法如下:


一、基金挂靠的准入条件

1、基金挂靠单位或个人必须是中山市慈善总会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2、基金挂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不得以挂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3、挂靠的基金应当是挂靠单位或个人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

4、基金挂靠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5、挂靠基金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6、不能公开、透明操作,不能全程监控实施的资金,不能成为本会挂靠基金。


二、挂靠基金的使用范围

1、挂靠基金必须用于公益事业,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①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活动;

②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③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④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2、挂靠基金的使用应当尊重挂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挂靠基金挪作他用;

3、慈善基金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4、挂靠基金账上货币资金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下,半年内未能及时补充资金时,将取消该基金名称,并把资金转为原基金单位或个人的定向捐款。


三、挂靠基金的监督与撤销

1、挂靠单位或个人应当与被挂靠单位——市慈善总会签订挂靠协议,约定挂靠方式、挂靠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法;

2、共同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协议的内容和承诺,对资助项目筛选、资助金额、资助形式等有最终决定权;

3、挂靠基金由市慈善总会建立单独财务科目,不设独立银行账户,基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市慈善总会开展临时救助项目。基金每年度接受专项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接受挂靠者和社会的监督;

4、挂靠基金约定项目、任务完成或按协议规定条件可自行解散或撤销。

5、如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按司法程序处理。


四、挂靠基金的实施程序

1、挂靠单位或个人向市慈善总会提出挂靠要求,并提交挂靠申请,包括挂靠基金数额、设立方式、受助方向等;

2、市慈善总会根据挂靠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审批后,双方签订协议,明确挂靠基金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使用、监督管理等内容;

3、挂靠者按协议要求保证资金到账,市慈善总会按照实际到账金额开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

4、由双方人员组成的挂靠基金委员会按协议实施救助和全程监控,并负责反馈执行情况。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山市慈善总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山市慈善总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