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规

中山市慈善总会公益慈善项目承接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慈善总会公益慈善项目

承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承接、管理和监督中山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开展的公益慈善项目执行情况,根据本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建立公益慈善项目承接管理暂行办法旨在:

(一)促进公益慈善项目系统化的构建,逐步建立社会公益慈善项目的组织化协同,项目化合作机制。将总会、捐赠方及受赠方形成合力,提升公益慈善项目水平;

(二)及时、有效地解决公益慈善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完善监管措施,促进公益慈善项目规范有序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益项目是指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各类公益活动,主要包括:

(一)协助政府、民间开展各种公益活动;

(二)总会自主开展的公益慈善项目;

(三)总会与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开展的项

目;

(四)按照捐赠人意愿开展的公益慈善项目;

(五)非限定性临时救助项目。

第四条总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公益项目的立项、审核、实施和管理监督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项目情况。

第五条项目立项工作须遵循总会宗旨,符合总会的业务

发展方向,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总会资助项目的经费,根据项目的规模以及社会影响,以社会募集、政府资助和会员捐赠为主。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及总会《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公益慈善项目策划与申请

第七条公益慈善项目的立项前,均需制定项目方案,并按规定程序申请立项。项目方案的编制内容包括: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内容、组织机构、项目预算、社会效益预测、时间进度和宣传公关计划等。

第八条除本会自主开展的项目外,项目申请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或登记注册有效的社会组织、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及政府部门。

第九条申请人向本会提出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项目策划书及其实施方案;

(三)填写总会《定向捐款使用申请表》或《定向捐赠

意向书》。

第十条总会对申请人递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内

容包括:

(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人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二)所申请项目是否属于总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

范围;

(三)项目预算、资金运作和效益评估是否符合总会《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由秘书处将初审意见随同有关资料上报会

长或理事会审批立项。


第三章公益慈善项目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符合总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须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项目的立项通过评审和理事会批复进行确立。

第十三条 凡组织重大公益活动的项目需报理事会审议批准。一般项目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查批准。根据需要,也可在审批前委托专家小组评审。

第十四条 按照捐赠人意愿开展的工程项目,经会长审查同意立项后,总会与捐赠人以及项目受赠单位签订三方协议书,并按协议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程序审批立项的项目及其有关协议,财务部均须纳入预算管理,并对项目的收入、支出及支付方式按预算及财务规定严格执行。


第四章公益慈善项目的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总会秘书处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评估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定期进行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向会长及理事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绩效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内容。

第十九条 总会依据项目合作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评估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拔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总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总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总会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地抽检部分项目执行情况,并及时在总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项目受赠方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总会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方案执行。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受赠方需退还已经拔付的资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受赠方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约定使用资金或者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总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直至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请、审核、立项、执行和管理中涉及保密和档案管理等问题,按总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山市慈善总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期起施行。



2015年6月18日